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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少年法庭"寓教于审"挽救失足少年
( 2007-06-14 15:06 )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新华网山东频道6月4日电(记者赵仁伟)山东省法院系统少年法庭坚持以做好未年成人案件审判工作为出发点,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办案原则,以人为本,注重创新,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方式,同时将挽救教育工作向审前审后延伸,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实施跟踪帮教,积极推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活动。

    审前人格调查:摸清犯罪动因对症下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负责人介绍,少年审判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在全省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山东省少年法庭已经形成了少年合议庭、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少年案件集中管辖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并存的多元化少年法庭工作体系。目前,全省有149个基层法院、18个中院设立了少年法庭,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有20个。少年审判机构的不断建立完善,为全省法院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据了解,山东少年法庭坚持贯彻"寓教于审"方针,并把教育工作由单纯的庭上审判向审前、审后延伸,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寓护于审",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别是积极实行审前"社会调查"和"人格调查"制度,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兴奋爱好、学习、品行和家庭环境等情况,为庭审教育和案件裁判准备,真正做到挽救未成年人能够对症下药。比如,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在未成年犯罪案件审理中坚持做到"三见面、三了解",即与被告人见面,了解其对被指控犯罪的认知和意见,告知有关诉讼权利,消除其紧张情绪;与监护人见面,了解其家庭情况、帮教条件、个性特征以及思想演变过程,让家庭成员配合做好帮教工作;与所在学校、单位、村街的有关领导见面,了解其工作、学习和交往情况,使审理过程做到有的放矢、因人施教。乐陵市人民法院则坚持在庭前做到"五必须",即必须在庭前把指控的事实、使用的法律及权利、义务和应注意的问题告知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必须为请不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必须让法定代理人到庭帮教,让其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和关爱;必须注意庭审的方式和态度,避免言语的过激;必须把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全过程融入裁判文书,确保效果。2001年以来,乐陵市人民法院对95起案件的127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学校、家庭、社区进行调查摸底,并通过做工作,使监护人委托辩护率达53.4%,指定辩护率达46.6%;监护人出庭率达100%,避免了对未成年被告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也为因人施教打下了良好基础。

    坚持"寓教于审",人性化审判未成年人案件

    在审判方式上,山东少年法庭普遍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用"圆桌审判",努力创造一种更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教育的气氛。在刑罚适用上,立足于教育和挽救,对可判可不判的,坚持以不判为主,对可轻可重的,坚持以轻为主,对可缓刑可不缓刑的,以缓刑为主。

    实行多策庭审制度。针对未成年罪犯年龄小,犯罪原因单纯,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改造的特点,在审判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泰山市泰安区人民法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做到"三像",即像母亲对待孩子一样,动之以情,施以关爱;像教师对待学生一样,晓之以理,引导启发;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矫治心灵,促其自新。同时严格做到"五不",即不公开审理、不拍照摄像、不公开姓名报道、被告人庭审中不带械具、法警不值庭,既缓和了法庭气氛,又消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心理。

    庭审中,坚持做到"三查",一查犯罪事实,用确凿的证据和法律条文对被告人进行教育,使其自觉认罪服法;二查犯罪动机,分清一贯性和偶然性,正确定罪量刑;三查犯罪原因,对症下药做好教育、挽救和惩治。在查清以上要件的基础上,审理案件要做到三个结合,即依法审理和帮助教育相结合,审判人员帮教和法定代理人帮教相结合,被告人当庭悔过与陪审员帮教相结合,促进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转化。实行分案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审理制度,方便了对其进行法庭教育。法庭教育中,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着重从被告人家庭条件和过去对其有益的方面谈起,唤醒未成年犯对过去的美好回忆,增强其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树立起为个人前途、为家人幸福、为社会稳定而积极改造、悔过自新的信心。在刑罚适用上,坚持从轻从缓判决。如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扩大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的适用,2003年以来,共判处未成年人犯221人,其中判处缓刑、管制、免于刑事处罚和单处罚金的151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68.3%,所判处的未成年犯无一人重新犯罪,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行人性化办案制度。针对被告人亲属的不同情况,审判人员因人制宜,注重做好当事人亲属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特别是对担惊受怕的,向他们宣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让他们相信法院一定会保护好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不管不问的,教育他们认识到"子女犯罪,家长有责",配合法庭做好工作;对子女失去信心的,教育他们树立信心,充分认识到"浪子回头金不换"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只要积极挽救,孩子仍有光明前途。

    审后跟踪帮扶,构建预防犯罪的"明天工程"

     山东省少年法庭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与综治办、司法局、社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动,认真开展各项帮教和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网络。山东各级法院有的地方成立了"阳光学校",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定期进行集中教育;有的与司法、妇联等部门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治工作,组织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到指定社区参加义务劳动,重塑其健康人格和心灵;有的法院建立未成年犯"社会联动帮教机制";有的设立帮扶基金,为家庭困难的未成年罪犯和未成年受害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有的法院积极参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推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活动。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综治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办公室、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允许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复学的意见》,解决了少年犯的复学再读问题,使他们可以重返校园接受教育。高密市人民法院联合妇联、教育部门,设立了"少年新生学校",学员主要是判决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并根据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等方面,系统地向未成年犯传授法律知识和做人的道理。同时,高密市还在烈士陵园、老年福利院等地建立了多个"新生义工站",让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罪犯完成一定期限的社会义务劳动,使未成年犯通过回馈社会来感受个人存在的社会价值,增强他们重返社会、重塑自我的信心。2003年以来,高密市法院少年法庭判处未成年罪犯207人,无一人重新犯罪。滕州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着眼教育矫治,对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坚持定期回访,及时了解他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他们沟通思想,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三无"(无父母、无亲人探视和无信件邮包)未成年犯进行"一帮一"的爱心帮教,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加快其改造进程。对被宣告缓刑、管制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与其所在学校、居委会及家长签订帮教协议,坚持跟踪考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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